关于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的几点思考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4-8189.2006.11.009

关于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的几点思考

引用
@@ 2001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2002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章第十九条也明确规定: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很显然,知情选择权已成为我国公民重要的生育权之一,在此法律颂布实施之后,受到群众的普遍欢迎.但是由于部分育龄群众理解上的偏差,单方面强调知情选择权,却忽视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未能自觉履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和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义务.一方面导致意外妊娠的发生,对自身的健康和计划生育工作带来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产生畏难情绪,认为知情选择束缚了自己的手脚,增加了计划生育工作难度.为此,笔者在调研的基础上,针对知情选择指导工作的现状和问题,提出几点对策与思考.

避孕节育、计划生育工作者、知情选择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节育措施、公民、人民共和国、意外妊娠、义务、选择指导、畏难情绪、群众、管理条例、负面影响、避孕方法、生育权、国务院、育龄、束缚

14

R1(预防医学、卫生学)

2006-1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664-665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

1004-8189

11-4550/R

14

2006,14(11)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