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8189.2005.04.011
四川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依法申请从事产前诊断
@@ 四川省政府根据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21条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规定,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审批纳入行政审批项目,在党政网和互联网上公布了<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审批事项须知>.
四川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服务机构、卫生行政部门、产前诊断、国务院、行政审批项目、市人民政府、审批事项、管理条例、自治区、省政府、互联网、党政网、同级、备案
13
R47;R16
2006-1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