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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行使民主选举权利的基本法律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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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军队为选举单位,组织军人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行使民主选举权利,是在我国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是中国特色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红军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我党领导的红色政权相继制定《工农兵会议选举条例》、《苏维埃共和国选举细则》、《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等,明确将各地驻军划定为单独的选举单位.

人行、民主、选举权利、法律依据、中国特色、人民解放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县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政治生活、建设和改革、议会选举、条例、抗日战争、会议选举、红色政权、红军时期、单位

D912.8(法学各部门)

2012-12-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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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35/D

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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