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票配货"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是否构罪
一、基本案情
A公司系宁夏T市经营废旧物资回收的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废钢加工、销售业务,经营模式为从散户手中收购废钢后出售给下游钢厂,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收购后加工再出售,A公司自称为"自营模式",一种是组织散户将废钢直接运送到钢厂,A公司称之为"组织经营模式".无论何种方式,收购时散户均无法向A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但A公司出售时需要向下游钢厂开具增值税销项发票.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A公司为抵扣税款,在时任副总经理被告人王某的决定下,经王某甲介绍,从远在山东省的B公司等20多家无实际经营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00余份,价税合计6亿余元,税额共计8784万余元,A公司全部用于抵扣税款并自制凭证下账,且为逃避监管进行了资金回流.开票公司与受票公司之前互不认识,双方从来没有过真实业务往来,A公司支付的开票费为价税合计金额的7%-8%.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F812.42;D924.3;D414
2022-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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