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的瑕疵股权转让后受让人对债权人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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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的瑕疵股权转让后受让人对债权人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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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4年6月27日,根据某建设公司股东会决议,股东叶某、李某均在原各出资2500万元基础上,各增资认缴注册资本2500万元.当天,叶某、李某分别向该建设公司账户转款2500万元,次日即将前述款项转出.2015年10月16日,该公司股东变更为叶某、周某、熊某,变更后股东叶某出资为6000万元,出资比例60%;周某出资2500万元,出资比例25%;熊某出资1500万元,出资比例15%.

股权转让、瑕疵股权、抽逃出资、债权人责任、受让人

D922.291.91;F272.91;F832.51

2022-05-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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