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泄愤点燃自己烧伤他人的行为定性
[案情]被告人马某某因其妻子关某甲(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出走一事到其岳父关某乙家中说理,双方不欢而散.当晚23时40分许,马某某饮酒后出于气愤,携带装满汽油的塑料壶(容量为10升)再次强行进入关某乙家中.关某乙以及而后赶来的关某丙上前阻止其进入屋内,双方撕扯中,马某某将汽油从自己头部倾倒而下,并将汽油点燃,马某某周身起火后抱着关某乙的腿,后火被关某乙的家人扑灭.大火导致马某某、关某乙、关某丙均被烧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关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关某丙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刑事诉讼医学鉴定,马某某身体多处汽油火焰烧伤(创面分布于头面颈部、前后躯干、双上肢及双下肢,总面积29%,深II-III度).
行为定性、人的行为
D924.3;X928.7;TU986
2022-0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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