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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职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欺诈行为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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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银行职员伪造存单、运用过期存单或伪造公章在存单上盖章等,再利用职务便利对客户进行诈骗这一类型的案件中,由于存在着民事关系与刑事行为的重叠交叉,对于案件性质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认定财产损失由谁承担是此类案件定性的关键点.根据整体财产说的基本规则,在转移交付前后财产没有减少,原则上就排除财产损失的成立;而诈骗行为的实施则使被害人的财产消极减少或受损.因此,银行职员利用职务便利对客户进行欺诈,侵占的是单位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而不成立诈骗罪.银行需要对客户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职务便利、整体财产说

2020-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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