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6676.2019.02.016
违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应给予国家赔偿
一、基本案情
原案犯罪嫌疑人蒋某因涉嫌犯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2月21日17时被传唤到案,接受讯问至2月22日17时;2月22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地点为某宾馆房间;于2月23日被刑事拘留,3月31日经批准被逮捕;于6月30日被移送审查起诉.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于2014年12月25日决定对蒋某不起诉.同日蒋某被释放,后蒋某向检察机关申请刑事赔偿.
2019-03-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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