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6676.2017.10.014
替换原料生产中成药行为的定性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单位成都天某制药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药品,限中药材前处理及提取、片剂、合剂、硬胶囊剂、颗粒剂、糖浆剂、口服溶液.2010年初开始,该公司在生产护肝片时,未严格按照《中国药典》规定的护肝片主要成分之一“柴胡”标准规定使用南北柴胡(根),而是从四川某医药有限公司、四川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买价格廉价的四川竹叶柴胡替代价格高昂的南北柴胡投料生产护肝片,牟取利益.2011年11月至2012年6月期间,犯罪嫌疑单位共采购竹叶柴胡46,516千克,采购金额为20万余元.利用这些竹叶柴胡共生产批号为120303至121101共计20批次的护肝片成品,货值金额491余万元,销售158万余盒,销售金额达450余万元.
原料生产、竹叶柴胡、护肝片、南北柴胡、犯罪嫌疑、销售金额、四川、中药饮片、硬胶囊剂、替代价格、生产销售、生产批号、口服溶液、经营范围、单位、采购、中药材、糖浆剂、前处理、颗粒剂
R28;TS4
2017-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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