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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6676.2014.08.026

如何界定污染环境罪中的“处置”行为

引用
”案情”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未取得危废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某市某地设立回收点从事废旧电瓶回收业务.2012年12月至2014年2月期间,先后回收各类废电池2000余只40余吨.为了回收铅块,犯罪嫌疑人李某在该回收点内对部分废铅酸电池进行拆解.案发时,现场共查扣625只废铅酸电池(属于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总重量17.6吨.

污染环境罪、废铅酸电池、犯罪嫌疑人、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国家规定、总重量、废电池、业务、现场、铅块、电瓶、案情

D92;D91

2014-07-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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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6676

11-5462/D

2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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