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6676.2013.23.023
民事检察与法律援助协作机制的思考与完善
广义的法律援助包括狭义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机关的司法救助,在我国现行以《法律援助条例》为核心的法律援助体系下,法律援助应取狭义的解释,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属于一对并列概念,体现了司法体系与行政体系对社会弱势群体在司法活动中的扶持和帮助.《民事诉讼法》、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领域司法救助制度的确立并与法律援助制度的衔接.在刑事诉讼领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八部门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标志着刑事司法救助(包括刑事检察救助)制度的确立并与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但就现有民事司法救助制度而言,其主要内容限于诉讼费用的缓、减、免问题,而对民事检察救助以及同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尚无国家层面的规范性文件.山西、重庆等地的省级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制定了有关民事行政检察与法律援助衔接的规范性文件,全国其他一些市、县也建立了类似的衔接机制.
民事检察、法律援助制度、司法救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法、规范性文件、救助制度、刑事诉讼、诉讼费用、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部、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体系、刑事被害人、行政体系、刑事检察、衔接机制、司法体系、司法机关
D92;D9
本文选自重庆市人民检察院2012年重点课题,《民事检察与法律援助衔接机制研究》CQJCY2012ZJ01
2014-0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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