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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6676.2011.18.016

为掩饰犯罪在立案调查前退赃的行为认定

引用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杨某系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某乡镇卫生院院长.其在2008年3月至2011年2月担任该乡镇卫生院院长期间,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累计收受他人现金及超市购物卡折合人民币52900元。2011年4月7日.楚州区纪委接到该卫生院职工举报,反映该卫生院在集资建设职工宿舍楼的过程中,杨某有受贿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2011年4月7日当天,楚州区纪委经研究决定对该举报事项进行初核。

犯罪嫌疑人、行为认定、立案调查、为他人谋取利益、乡镇卫生院、退赃、掩饰、违法违纪行为

D925.2(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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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6676

11-5462/D

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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