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6676.2011.15.013
浅析贿赂犯罪中介行为的定性
我国《刑法》第392条有关介绍贿赂犯罪的规定,是对贿赂中介行为给予刑事打击在立法上的肯定,而《刑法》第388条关于"斡旋受贿"的规定,是对具有特定身份和地位及条件的人,以收受请托人财物为客观要件的贿赂中介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的立法明示。贿赂犯罪是当前我国职务犯罪中发案率很高的一种犯罪,而在贿赂犯罪中又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中介行为实现的,
贿赂犯罪、中介行为、《刑法》、斡旋受贿、特定身份、客观要件、职务犯罪、发案率
D924.392(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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