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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6676.2010.22.013

故意伤害案中行为人责任的认定及缓刑适用

引用
@@ [基本案情]姜某忠故意伤害一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于2003年11月立案侦查,次年该局先后在大连市将姜某庆、姜某忠堂兄弟二人抓获归案;按照被害人贾某的陈述,事发当晚被二姜殴打,但姜某庆拒供,姜某忠不仅避重就轻还包庇同案,所以因证据不足,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对姜某庆作出不予批捕决定;2005年该院对姜某忠进行批捕并提起公诉;经两次退查,最后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姜某忠致人重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被告人是其亲属协助公安抓获,且当事双方是因工作问题引发争执,属案发有因,故酌情从轻对姜某忠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

伤害案、行为人责任、故意伤害罪、海珠区、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致人重伤、证据不足、有期徒刑、提起公诉、批捕、立案侦查、公安局、广州市、大连市、被害人、问题、亲属、判处

D91;D92

2011-03-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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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1008-6676

11-5462/D

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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