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6676.2009.08.026
帮助当事人掩埋尸体并作虚假陈述的行为定性
@@ 基本素情
2002年6月17日下午,冯某某(已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刑)对其有精神病的儿子冯学从用家中的擀面杖殴打致死,遂找族人帮助掩埋.冯乙、冯丙、冯丁、冯甲(已病故)等人碍于亲情,在明知冯某某故意杀人的情况下,仍帮助冯某某掩埋了冯学从的尸体,并帮其毁灭罪迹.后因人检举,公安机关于2007年11月1日立案侦查,冯乙、冯丙、冯丁等人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以后,均辩解自己没有帮助冯某某掩埋尸体.
当事人、掩埋、尸体、虚假陈述、故意杀人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精神病、致死、检举
X70;X59
2009-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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