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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6676.2006.06.023

死刑执行临场监督职能宜由监所检察部门承担

引用
@@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各地对死刑执行监督的做法不尽相同,大致有三种:一是由提起公诉的部门进行监督,即:"谁起诉谁监督";二是全部由公诉部门进行监督;三是由监所检察部门进行执行前监督,也即将罪犯送出监所,由公诉部门进行临场执行监督.笔者认为,上述做法都值得商榷.从立法本意和体现效率与公正的司法原则考虑,死刑执行监督职能宜由监所检察部门承担.其理由如下:

死刑、监督职能、执行监督、检察部门、公诉部门、效率与公正、提起公诉、司法原则、司法实践、立法本意、罪犯、起诉

D9(法律)

2006-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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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1008-6676

11-5462/D

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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