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6676.2005.03.050
转制期间受贿如何认定罪名
@@ [基本案情]
陈某原系某国有大型建筑公司总经理.2002年上半年,该公司着手改制,改制后的企业新股东由10多名自然人组成,国有股份全部退出.2002年6月,国资委与新股东达成协议,股东须在2002年8月初股东大会召开前缴纳出资的30%,其余70%在2002年12月前全部缴清.2002年8月底,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经选举产生了董事会、监事会.陈某经董事长提名,被董事会聘用为总经理.2002年12月新股东缴清出资并完成了验资.2003年3月,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进行了变更登记.经检察机关查明,陈某于2003年2月先后多次利用担任总经理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所送钱物,并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而且这些收受贿赂的行为与陈某原先担任的国有公司总经理职务没有关联.
转制、收受贿赂、总经理、股东大会、董事会、职务、检察机关、国有股份、国有公司、工商部门、改制后、大型建筑、出资、变更登记、自然人、请托人、监事会、国资委、董事长、组成
D9(法律)
2006-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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