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在刑罚中的具体适用及其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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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6676.2005.03.026

谈"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在刑罚中的具体适用及其例外

引用
@@ 我国刑法在总则中明文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理论上关于犯罪构成与罪数形态方面所作的定义,以及司法实践对于数罪认定与处罚所遵循的一贯准则,都从实质上体现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内在精神要求.但是,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就其本身而言,在理论上的研究相对是较为薄弱的,这种状况可能导致的立法设置上的不一致性和实务操作中的不统一性是不容忽视的.本文拟就该原则在立法、司法中的一般适用和理解冲突进行一些粗浅归纳和分析,以求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更为准确、更为自觉地理解和适用好这一原则.

评价原则、刑罚、刑法理论、认定与处罚、理解和适用、罪数形态、司法实践、实务操作、立法设置、精神要求、犯罪构成、法律框架、法定原则、不一致性、罪责刑、统一性、总则、准则、状况、冲突

D9(法律)

2006-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7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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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6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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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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