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6676.2005.03.006
再论民事行政检察改革中的若干问题
@@ 一、民事行政检察在检察整体改革中的地位与途径
众所周知,我国的检察机关明显具有中国特色,它与我国的政体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人大领导下的一府两院的政权组织形式有着密切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根据我国宪政制度的需要,特别是宪法明确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要求,我国的检察机关于1980年恢复了对民事行政行为的检察监督.但是,围绕着民事行政检察的监督对象、监督程序、监督范围、监督效果的争议,伴随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探索,从来就没有停止过.中央提出司法改革计划以后,无论是检察部门内外,还是我国的学术界,有关民事行政检察的改革探讨就一直成为检察改革的焦点.
民事行政、检察改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检察机关、政权组织形式、法律监督机关、中国特色、整体改革、一府两院、行政行为、宪政制度、检察监督、检察工作、检察部门、监督效果、监督范围、监督对象、监督程序、改革开放、改革计划
D9(法律)
2006-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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