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制度和机制:行政问责"三位一体"之再造
自2003年以来,我国开始了以"官员问责"为主要内容的行政问责实践,行政问责作为建构责任政府的重要内容,在不同程度上发挥了明确政府责任、改善政府管理、制约政府权力和提高政府执行力的现实作用,但由于我国行政问责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时间还不长,存在诸如法制建设的滞后,制度建设的堕距和机制运行的异化等问题.因此,优化行政问责需要进一步从法制建设、制度建设和机制建设等三方面进行"三位一体"之再造.
行政问责、制度堕距、再造
D922.1(中国法律)
2010-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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