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立法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责任探析
非立法性行政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它虽然不属于法的范畴,在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中不占位置,在金字塔型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层级中,其效力也最为低下.但因为它代表着党和政府,是党和政府传达大政方针的最主要的途径.所以具有无可替代的权威性.它在政府的公共管理中是一把双刃剑,起着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负面效应.虽然这些负面影响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但与我国非立法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责任缺失不无关系重大.为此,必须立法规范责任体系,强化制定主体的责任意识,提升公民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水平.
非立法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责任
D9(法律)
浙江省社会科学基金06CGZF12YB;暨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B06ZF02
2006-1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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