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7659.2023.03.009
国际投资协定中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平衡路径的重构
国际投资协定文本改革应与国际投资仲裁程序改革并行不悖.文本改革的关键在于合理平衡投资者利益与东道国规制权.作为代表世界三大重要经济体近年改革立场的国际投资协定,《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投资章节和《中欧全面投资协定》通过细化实体待遇条款、拓展规制权内涵、增设程序透明度要求的方式试图重构投资者和东道国的利益平衡.虽然两协定在关注投资者利益和东道国规制权问题上的侧重点不同,但都同样体现着强化东道国话语权的"国家回归"趋势.中国兼具资本输入大国和资本输出大国的双重身份,缔结的国际投资协定应合理构建投资者利益与东道国规制权的平衡,并应改革国内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
《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中欧全面投资协定》、规制权、投资者、国际投资协定
34
D996.4(国际法)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21SFB3025
2023-10-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92-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