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7659.2023.03.003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对国家责任规则的发展及中国因应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确立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表明国家责任规则的权利基础发生了变迁.以此为逻辑起点,从责任主体、责任构成及责任追偿三个方面探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对国家责任规则的发展.在责任主体方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对国家的责任主体资格作出了限制,并在规定中引入承包者、担保国及国际海底管理局等作为责任的主体,这是因为权利主体的变动;在责任构成方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未以行为或后果进行归责,而是以行为和后果进行归责,原因在于责任功能定位的差异;在责任追偿方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将其限定为多边机制,而非传统国家责任的双边机制,其依据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超越了以主权国家为基本单元的传统国际法结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规定反映了国家责任规则的最新发展,应结合当前中国国情,主张审慎的责任构成标准,倡导拓展责任主体的范畴,支持国际海底区域的法治化,从而持续推进国家责任规则的发展和变革.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国家责任规则、国际海底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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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3.5(国际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CFX054
2023-10-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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