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7659.2023.02.010
基础规范对休谟问题的回应及其反思
近代之前实在法的正当性一直诉诸内容更高级的自然法来证成,近代以来以形而上学和神学为基础的自然法一度被斥为空谈,实在法开始向社会事实寻求正当性,但这一路径被休谟问题阻断.实证法学转而从法律本身寻求正当性,奥斯丁试图通过区分立法学和法理学来回避这一问题,凯尔森则选择直面休谟问题,提出具有康德色彩的基础规范来解决事实和价值之间不可通约的问题.凯尔森通过预设基础规范的最高效力来解决法律规范体系的效力来源问题,从形式上避免了休谟问题的诘难,然而基础规范之内容取决于构成特定秩序之事实,用事实决定之内容作为形式之鉴别标准,很难说从根本上解决了休谟问题.在限定的时空条件下,从实践理性的角度来论证法的正当性,从而化解休谟问题,或许是更具有建设意义的次优选择.
基础规范、实践理性、正当性、休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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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9.1(法的理论(法学))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21SFB4016
2023-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04-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