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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7659.2022.04.007

《民法典》视野下交货单证的权利解释

引用
在社会分工发达和商品全球流通的现代化进程中,由实际占有商品的第三人向买家交货的商业实践具有普遍性,而买家据以要求交货的权利却有不同的载体.国际贸易实践形成了以提单为主的货物流转体系,但没有排除当事人可以协商通过交付彼此约定的单证完成交货.当事人交付提单、仓单等法定交货单证藉由法律拟制完成现实交付之余,也可以通过交付约定单证完成指示交付.不同法系不同规则的表达方式存在差异,但法律规则内生于商业实践,蕴含着为方便权属转移、促进贸易流通而产生的原理上的共通性."一带一路"倡议中,除在宏观层面完成铁路提单制度的规则创设外,现阶段还要同时充分运用指示交付的民法工具.通过法律适用便利商品流转,保障商品价值充分发挥,促进市场活动繁荣,为形成新的国际规则争取更大的缓冲空间.

提单、提货单、物权凭证、指示交付、权利质押

33

D922.294(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BFX090

2022-12-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7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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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7659

21-1584/D

33

202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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