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7659.2022.01.006
《民法典》下合同对第三人效力规则在船舶优先权制度中的优化适用
船舶优先权作为《海商法》特有的一种担保物权类型,其转让与代位规则的行使存在着理论争议.《民法典》下合同对第三人效力规则的完善,尤其是第三人代为清偿法律地位的明确,为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开拓了新路径,松动了某些特定的船舶优先权绝对禁止转让模式.然而,当前第三人代为清偿规则在船舶优先权制度中的相关规则运用及法律适用还存在不协调之处,人身属性海事请求权的转让与代位直接牵动着船舶优先权的行使.鉴于此,有必要从规则识别转向制度关联,在遵循《民法典》基本价值理念的同时,注重《海商法》规则的内生动力,从制度、理论及实践层面协调《民法典》和《海商法》之间的适用冲突,以在制度框架内实现二者的优化适用.
第三人代为清偿、船舶优先权转让与代位、规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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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6(中国法律)
辽宁省兴辽英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项目XLYC1804006
2022-06-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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