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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7659.2020.03.010

从船货利益平衡视角看国际货物运输公约

引用
从利益平衡视角重读海牙系列(《海牙规则》及《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与《鹿特丹规则》,得出以下结论:海牙系列最偏船方,《海牙—维斯比规则》最怠惰——对于20世纪60年代开始发展的集装箱化运输视而不见、毫无作为.唯船多货少国家究在少数,奈何却多以海牙系列,尤其是《海牙—维斯比规则》参考订定国内法.《汉堡规则》确实过度偏向货方,却也是最早开启多式联运大门的公约.《汉堡规则》看似步入多式联运,却未能对多式联运的新发展拿出彻底的解决方针;就舱面货缺乏专属规定、无船承运人无力保障船舶适航性等问题,都没能订定解决方案.《鹿特丹规则》最公平,船货双方却都对其产生疑虑.《鹿特丹规则》将《汉堡规则》的实际承运人分类后,以海运履约方得以因应适航性的方式解决了问题.舱面货亦订有特殊规定.对《汉堡规则》提出的单证数据以电子方式传输,《鹿特丹规则》订定了放货规则.运输单证比照空运新增的海运单的放货方式,亦赖《鹿特丹规则》将单证分类后解决.海商法必须参考国际法,通过分析,解答哪个公约最能使船、货双方达成利益平衡的问题.

集装箱化、无船承运人、海运单、放货

31

D996.19(国际法)

2021-0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8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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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商法研究

1003-7659

21-1584/D

31

20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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