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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7659.2020.02.001

论物权法定:宏观叙事与微观求证

引用
物权法定是物权法构造之基柱.宏观方面,物权法定应当包括物权内容、种类、公示方式和公示效力四个方面.但“物权”有一个概念层级体系:其一级概念是物权;其二级概念是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三级概念如土地用益物权、动产担保物权等;其四级概念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动产抵押权等.理论上,与物权法定之主论调从来就唱和着物权缓和、物权自由之从论调.各论调观点相左、价值冲突,难以调谐.形成这一困局的原因在于论者将本不能分别适用于物权一级概念宏观领域,以及也本不能同时适用于物权次级概念微观领域的各论调,或者分别在物权一级概念领域宏观叙事,或者同时在物权次级概念领域同台争鸣,而不是按照各论调可以适用的物权次级概念领域各调各弹:所有权二级概念上实施严格的物权内容、种类、公示方式和公示效力的法定,所有权绝无缓和乃至自由之说;用益物权四级概念上实施物权内容、种类法定基础上的缓和,物权公示方式和公示效力严格法定;担保物权四级概念上实施物权内容、公示方式和公示效力严格法定,物权种类可以自由.终此,物权法定、物权缓和与物权自由各论调完成其微观求证并得以唱和齐鸣.

物权法定、物权缓和、物权自由

31

D923.2(中国法律)

2020-09-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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