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7659.2019.04.003
论邮轮船票包销模式下旅行社的法律地位
船票包销模式是当前中国邮轮旅游的主要经营模式,此模式涉及旅行社、邮轮公司、游客三方法律关系.旅行社与游客是邮轮旅游合同的主体,邮轮公司则为合同之外第三方.对于游客,旅行社应定性为承运人,有权以承运人名义向游客签发邮轮客票.邮轮公司应定性为实际承运人,受旅行社委托向登船游客提供服务,其与游客之间不存在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但存在独立的乘客守则合同关系.将旅行社定性为承运人,既可保证承运人单位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不存在漏洞,亦可避免旅行社与邮轮公司相互推诿责任,从而更充分地保障游客的权益,规范邮轮旅游的市场秩序.
邮轮旅游、船票包销模式、无船承运人、混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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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4(中国法律)
2018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海商法》修订中重大问题研究"18BFX208
2020-04-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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