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7659.2018.03.003
《海商法》修改增加规定邮轮旅游之研究
《海商法》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修改应当创设针对邮轮旅游的专门规定,具体包括三个部分:一是修改该章已有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定义、客票的功能、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等规定,以适应邮轮旅游的特殊性;二是在该章增加第二节"邮轮旅游",规定邮轮旅游的定义、邮轮旅游服务合同、邮轮船票、邮轮公司和旅行社的告知义务、航程变更及其处置、旅客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邮轮休闲娱乐服务、旅行社的责任限制权利、贵重物品免责的排除适用、航行事故与非航行事故分离原则,而将该章现有规定作为第一节"一般规定";三是在"船员""时效""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等章增加邮轮旅游的相关规定,重点在于邮轮旅游的法律适用.
《海商法》修改、邮轮旅游、海上旅客运输合同、邮轮旅游服务合同、邮轮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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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61.9(国际法)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海商法》修改基本理论与主要制度研究"16FFX010;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当代中国航运法律体系之研究"2017ycx066
2018-1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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