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7659.2018.01.008
海上保险合同解释方法之反思——"成路15"轮案评释
解释海上保险合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5条搭建的框架进行.解释过程应考虑海上保险合同的商业性,尊重谈判力量平等的当事人的订约自由,以利益平衡为价值导向,以文义为出发点,并综合考量合同目的、交易习惯等因素.船舶保险合同中"不按保单约定支付保费将导致保单失效"的条款可被解释为合同所附解除条件,合法有效;解释结果对被保险人不利不是法院偏离条款文义的理由.
海上保险合同、合同解释、合同失效、合同附解除条件、保险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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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61.9(国际法)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海商法》修改基本理论与主要制度研究"16FFX010;教育部第49批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资助项目"国际海上保险法新发展研究"教外司留[2015]311号
2018-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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