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7659.2016.03.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天灾、海难”免责抗辩在台风案中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的“天灾、海难”免责抗辩不应等同于“不可抗力”抗辩.对台风免责抗辩的司法审查,“不可预见性”不应作为决定因素,重点要审查海况的恶劣程度是否属于正常的海上风险.风力及持续时间、浪高及船舶吨位是两组重要的指标,能见度、横摇角度以及本船及附近他船的受损程度等可以作为辅助指标.“天灾、海难”免责抗辩常与船舶适航性、管货义务及管理和驾驶船舶过失等问题交织在一起,在认定海况是否构成“天灾、海难”之后,还要进一步审查因果关系,在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情况下,应按照各原因力的比例判定责任承担.
免责抗辩、不可预见性、类型化指标
27
DF961.9(国际法)
2016-1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7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