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7659.2015.03.009
论境外仲裁非海事请求保全之限制
对于境外仲裁当事人是否可以向中国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审判实务作法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此有所突破,但突破的范围仅限于海事请求保全,不能扩大至其他非海事请求保全;保全对象也仅限于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和船用物料,不能扩大至其他财产.综合分析中国相关法律以及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协助制度,除澳门仲裁机构仲裁外,当事人约定境外仲裁(包括港台仲裁机构仲裁)的,无论仲裁前和仲裁中,中国法院均不应准许对除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和船用物料以外的其他财产的保全申请.
境外仲裁、财产保全、海事请求保全
26
DF961.9(国际法)
2015-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6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