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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7659.2013.03.010

论中国油污损害赔偿中的直接诉讼制度

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7条对中国油污损害赔偿中的直接诉讼制度作出了一般性规定,但由于立法技术的缺失,该条规定的性质及适用范围在实践中仍存在较大争议.直接诉讼的理论基础在于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即赋予受害人对保险人或财务保证人以直接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中国立法在借鉴《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基础上形成的实体法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其适用范围应当包括《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下受害人对保险人或财务保证人的直接诉讼,以维护受害人的权益进而增进社会公益之保障.

油污损害、直接诉讼、实体权利

24

DF961.9(国际法)

2013-1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6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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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商法研究

1003-7659

21-1584/D

24

201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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