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7659.2012.04.006
论货运代理企业的责任形态
通过对诸如谁有权利向货运代理企业主张权利,主张哪些权利,货运代理企业以何种形式承担责任,是否享有相应的免责和责任限制的抗辩权利等问题进行分析探讨,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的“相应的赔偿责任”应为“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第11条和第12条项下货运代理企业应当享有一定程度上的免责和责任限制的权利.
货运代理、责任形态、补充赔偿责任、责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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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61.9(国际法)
2013-07-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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