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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7659.2011.04.008

论海洋生态损害之国家索赔的实现路径

引用
海洋生态损害是人类活动对海洋生态系统功能等造成了难以恢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在实体法上,中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对生态利益实体权利规定不足;在程序法上,公益诉讼相关规定有所缺失。法律上的缺陷使得传统环境侵权法很难解决海洋生态损害问题。海洋生态损害索赔的权利来源有两种设定:一是物权路径,即私法想象,国家作为民事主体;二是管理权路径,即公共管理想象,国家机器作为公共管理的主体,代表社会公众或道德意义上的人类社会利益。

海洋生态利益、索赔权利、海洋生态损害

22

D922.6(中国法律)

2009年科技部国家软科学项目“海洋生态损害的国家求偿法律机制与国际实践研究”2008GXS5B100

2012-05-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4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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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7659

21-1271/D

22

20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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