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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7659.2011.01.006

《鹿特丹规则》中货物控制权之法律性质

引用
货物控制权作为<鹿特丹规则>规定的一类新型权利,按权利内容划分,它属于债权;按权利作用划分,它属于形成权.因此,控制权的行使既有债权的相对性特点,又有形成权的单方性特点.明确了控制权是一种形成权,才能按照控制权的法律特点在立法上确立其内容和行使条件.

《鹿特丹规则》、运输合同、货物控制权、形成权、请求权

22

DF961.9(国际法)

2011-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43-4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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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271/D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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