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7659.2009.04.011
论受害人对船舶油污责任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兼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7条的立法完善
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领域设置保险和保证赔偿制度是保护受害人充分赔偿的需要,也是特殊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发展的必然.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具有适用范围特定性以及保险的强制性等特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公约体系确立了受害人对油污责任保险人或保证人的直接诉讼制度,但有着特定的适用范围,并赋予了保险人较为宽泛的抗辩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借鉴国际公约,确立了受害人对油污责任保险人的诉讼制度,但由于缺乏配套制度,实践中该制度的适用比较混乱.建议中国建立以油污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为核心的船舶油污责任制度,明定责任保险人直接被诉的情形,以及在直接被诉情形下的抗辩事由,同时明确责任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形式等.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保险人、直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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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61.9(国际法)
2010-08-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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