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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7659.2004.01.004

船舶优先权一年时效与行使关系的探讨

引用
船舶优先权1年的有效期在界定上和程序上存在着矛盾.该期间既不同于民法中的时效,也不同于除斥期间.其关键是扣船行为完成的时间是否必须在1年时间之内,还是请求人只要在1年期间内诉求法院便可保住船舶优先权,而具体的执行可留待将来扣住当事船舶以实现船舶优先权.从时效的概念和除斥期间的效能来分析,船舶优先权的保护应以1年内在海事法院立案为限,而不应以1年内必须扣留当事船舶为限.

船舶优先权、扣船、时效、除斥期间

15

DF961.9(国际法)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5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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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7659

21-1034/D

15

20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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