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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1756.2011.05.002

医疗安全必须防患于未然

引用
@@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新暂行规定")[1] 已于2011年4 月1 日施行,卫生部于2002 年印发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2] 同时废止.时隔近9 年,卫生部2 次对医疗质量安全信息报告制度作出规定,充分体现了对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视.本文认为,新出台的规定主要有两大亮点:第一,"新暂行规定"进一步突出了不良医疗事件收集的重要性,从而为发现和解决医疗系统存在的问题提供了有效方法;第二,"新暂行规定"在概念界定、操作流程、报告工具及监督管理等诸多方面均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此外,要保障医疗安全和实现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本文提出了使用现代管理工具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总而言之,"新暂行规定"的出台将成为医疗安全防范于未然的重要保障,也必将推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医疗安全、暂行规定、医疗质量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医疗卫生事业、医疗过失行为、卫生部、医疗系统、医疗事件、医疗事故、健康发展、监督管理、管理工具、概念界定、持续改进、操作流程、保障、安全事件、安全防范、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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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97(保健组织与事业(卫生事业管理))

2011-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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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护理管理

1672-1756

11-4979/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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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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