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1756.2007.03.002
长期医嘱执行单——医疗纠纷举证的重要依据
@@ 自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配套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以来,当医疗机构发生因医疗纠纷引起的诉讼案件时,司法机构均按《规定》第四条第(八)项关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要求医疗机构提交证据.
医嘱执行单、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医疗行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证据、因果关系、医疗过错、损害结果、诉讼案件、司法机构、侵权诉讼、举证责任、文件、配套、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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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预防医学、卫生学)
2007-04-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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