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1756.2003.05.008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已于2003年6月4日召开的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于6月16日以第380号国务院令颁布施行.为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经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议,拟制定五个配套文件,包括:(1)制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由我部制定颁发;(2)制定<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我部负责组织起草,我部与国家环保总局共同颁发;(3)制定<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组织起草,国家环保总局与我部共同颁发;(4)由国家环保总局与我部共同制定和颁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5)由国家环保总局制定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规范>.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管理办法、国家、环保、国务院、组织、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警示标识、集中处置、环境保护、分类目录、常务会议、颁布、共同制、包装物、文件、容器、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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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9;U46
2004-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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