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321/j.issn:1000-6923.2001.01.029
美国批准巴塞尔公约的障碍
联合国关于有毒废物越界运输的巴塞尔公约于1999年12月召开了第5次缔约国会议,通过了关于有害废物越界运输和处置导致伤害的责任和补偿的巴塞尔议定书.但唯独美国至今没有批准该议定书.美国每年给予巴塞尔公约秘书处财政支持并在危害性特征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要批准巴塞尔公约必须对其现有的资源保护和回收法(RCRA)作出修改.首先,美国国会要授权环境保护局(EPA)使它有权在认为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场合停止废物输出,但目前只要接受国同意,EPA就难以干预.另一个挑战是定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管理(ESM)并决定EPA如何评估接受国设施的ESM. 巴塞尔公约和现行美国法律的另一个不同之处是关于”一定场合下要运回废物”的条款.现行美国法律没有这样的机制--可以让EPA命令一家公司从国外把废物运回美国处置或再利用.美国政府内部各机构间正就如何消除上述障碍进行协商讨论,解决问题还需要一段时间.江 英 摘自《Environmental Science & Technology》,July 1,302A(2000)
美国、巴塞尔、公约、环境保护、有害废物、保护要求、议定书、接受国、合环境、缔约国会议、资源保护、政府内部、运输、越界、有毒废物、协商讨论、解决问题、法律、财政支持、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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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F83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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