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358/j.issn.1008-813x.2016.04.01
我国社会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本土特性
我国新环保法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限定为符合特定资质的环保社会组织.但是我国环保组织发展历程和现状表现出了一定的特殊性,与域外环保组织不尽相同.我国“自上而下”发展的环保组织存在缺乏社会基础,组织活动受到行政因素影响, “社会性”不明显等问题.在引入环境公益诉讼并赋予环保组织诉讼权利的同时,对我国本土环保组织的实际状况进行理性分析,是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必然要求.
环境公益诉讼、环保组织、本土特性、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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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8(中国法律)
2016-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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