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358/j.issn.1008-813x.2014.06.07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重点生态功能区关乎地区乃至国家的生态安全,属于限制开发区。该类功能区为提供生态产品投入大量的环境建设成本,又因限制开发导致发展权受限,需要对其进行生态补偿。作为当前生态补偿的主要方式,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在资金分配、资金使用、监督考核和激励机制方面存在不足,因此提出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为转移支付的主要目标、健全资金用途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补充适用横向生态补偿制度等措施予以完善。
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横向生态补偿
X321(环境规划与环境管理)
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基于市场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构建及推广》2013R412050;浙江农林大学研究生创新基础项目《基于市场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构建》3122013240245
2015-0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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