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第四章的评价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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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358/j.issn.1008-813x.2014.04.01

《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第四章的评价与完善

引用
《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第四章对能源开发利用集中立法并规定生态环境补偿值得肯定,但其存在能源开发与能源加工转换并列立法、立法术语使用混乱、能源基地建设立法错位、能源资源所有权规定有失妥当等诸多问题。建议把第四章拆分整合为能源开发和能源利用两章,前者中写入可再生能源开发项目准入等制度,后者中规定能源就地转化与能源加工转换项目准入、环境留置权和能源存留制度,并对能源国家所有权、能源的合理开采、能源基地建设等一些制度所在章节进行调整。

《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第四章、利弊、评价、完善

D922.67(中国法律)

四川省教育厅重点项目《四川省能源就地转化问题研究》11SB098

2014-09-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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