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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4653.2019.04.008

无人船商业化运用下航海过失免责的适用问题分析

引用
随着船舶智能化的推进,无人船的商业化运用已可预期,当无人船进入水上运输市场后,应明确航海过失免责是否适用于使用无人船载运货物的承运人、无人船的岸基操作员,以及适用航海过失免责对岸基操作员和无人船的要求.运用历史分析法和横向比较法,经分析得出无人船仍需要人的参与,航海过失免责规则将长期存续.分析结果表明:航海过失免责应适用于使用无人船载运货物的承运人和无人船的岸基操作员;岸基操作员应具备相应的适任能力,无人船应当适航;具体的适任要求和适航要求随着技术的发展需不断修订.

无人船、航海过失免责、承运人、岸基操作员

42

DF593(民法)

2020-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38-4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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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海

1000-4653

31-1388/U

42

2019,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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