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82.2017.10.012
深刻领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总则的重要内容.其中,第一种形态是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第二种形态是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第三种形态是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第四种形态是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2018-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2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