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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核责任险体系建设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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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责任,也称为核损害赔偿责任,其本质是一种民事责任,是指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核损害时,核设施经营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2007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国函【2007】64号),核设施的营运者应当对核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险、赔偿责任、核事故、核设施、事故损害赔偿、国务院、责任问题、人身伤亡、民事责任、财产损失、经营人、营运、批复、环境、成核

D99;DF9

2014-1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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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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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81/D

20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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