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298/j.cnki.1004-3667.2018.09.11
高校校规司法审查的类型分析与进路重构——基于近3年40起高校教育行政诉讼案件的实证研究
2015年新《行政诉讼法》出台后,高校教育行政诉讼正式进入法院可以直接进行校规附带性审查的阶段.通过对40起涉及高校校规合法性问题的高校教育行政诉讼案件的分析,高校校规司法审查实践存在审查方式不统一、标准不一致、审查结果相互矛盾、司法克制过度等问题.应当区分不同类型、不同权力来源进行不同进路的审查:与学术、学位证相关校规的审查进路以形式审查和合目的性审查为主,并按离学术核心事项的远近区分不同密度的审查;处分、学籍管理等非学术性校规的审查进路遵循合法性审查原则.
校规、附带性审查、合法性审查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17年度专项项目“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7VZL010;北京科技大学青年教学骨干人才培养计划2302014JXGGRC-002的研究成果
2019-06-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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